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解除后守約方可得利益的賠償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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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企業(yè)依約履行了施工合同,建設單位因種種原因,建設資金不足,造成工程停建且重建無望,施工企業(yè)無奈之下起訴。施工企業(yè)一般請求解除施工合同,給付停建工程部位工程欠款及賠償停工、窩工損失。但幾乎無人主張賠償《合同法》第113條所指的"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"(以下簡稱"可得利益",具體到此類案件即合同履行后施工方應得到的利潤)。本文就以上問題從法理及法律依據(jù)等多方面進行了闡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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