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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并逐步與國際接軌的需要, 繁榮設計創(chuàng)作, 規(guī)范設計市場, 保證工程設計質量與設計水平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(yè)法》、《建筑工程勘察設計 管理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》,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(以下簡稱設計事務所)是指由具備一級注冊執(zhí)業(yè)資格(或取 得高級職稱的)、在當地有一定知名度的專業(yè)設計人員合伙設立,從事建筑工程設計或其中 某一專業(yè)設計業(yè)務的設計機構。 合伙人對設計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。 第三條 設計事務所變更名稱、住所、合伙人及合伙協(xié)議等重大事項或者解散的,應當報原 審核部門。 第四條 設計事務所包括綜合設計事務所和專業(yè)設計事務所。 綜合設計事務所按《建筑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》(建設 [1999]9 號)規(guī)定的標準設立和規(guī) 定的承接任務范圍承接設計任務。綜合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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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印發(fā)《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管理辦法》的通知 建設 [2000]285 號 各省、自治區(qū)建設廳、直轄市建委、計劃單列市建委(深圳市建設局): 為了加快設計體制改革,推進專業(yè)事務所的發(fā)展,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 濟并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需要, 我部制定了(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管理辦法》 , 現(xiàn)印發(fā)給你們,請按照(建筑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》和(建筑工程設計事務 所資質標準》,并參照(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名額分配表),組織做好設計事 務所的申報審查工作。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○○○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: 1.建筑工程專業(yè)設計事務所資質標準 2 .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名額分配表 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并逐步與國際接軌的需要,繁榮設計創(chuàng) 作,規(guī)范設計市場,保證工程設計質量與設計水平,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 企業(yè)法》、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》、《中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