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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險源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確保我局所有活動、服務和施工過程中的重大危險源得到辨識、評價,重大危險源 控制措施策劃合理,以最大程度降低風險,特制定本制度。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我局生產經營活動、服務全過程的重大危險源辨識、評價和控制策劃等 過程的管理。 3 編制依據(jù) 3.1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 3.2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》 3.3《水電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危險源辨識及評價導則》 (DL/T5274—2012)3.4《危險化學 品重大危險源辨識》(GB18218—2009) 3.5《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(jiān)督管理暫行規(guī)定》 (國家安監(jiān)總局第 40號令) 4職責 3.1 局安委會辦公室 3.1.1 負責對重大危險源識別、 評價、控制措施策劃的管理及重大危險源動態(tài)更新和監(jiān)控。 3.1.2 負責建立全局重大危險源臺帳。 3.2 項目部按照本制度的要求進行重大危險源識別、評價及控制措施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