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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正> 各有關單位:為保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順利實施,促進北京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的規(guī)范化和法制化,現將《北京市園林局行政許可程序性規(guī)定》印發(fā),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。我局將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新頒法律、法規(guī)和規(guī)定對《規(guī)定》適時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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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 3: 重慶市園林局行政許可 清理情況(共九項) 一、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和修剪、 移植、砍伐城市樹 木的審批。 (一)法律依據 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》第二十條第 二款: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 地,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,并按照 有關規(guī)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(xù)。 2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》第二十一條 第二款:砍伐城市樹木,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 主管部門批準,并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 補救措施。 3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》 第二十二條: 在城市的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(yè)、服務攤點的,必須向公共綠 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,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 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同意后,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 業(yè)執(zhí)照,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,并 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(guī)定。 4